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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货权转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20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托管的黄金、铂金等实物租借行为,维护租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代理客户,适用范围为在交易所交易的黄金、铂金等实物租借货权转移。

  第三条 托管于交易所的黄金、铂金等实物,其持有人可依法办理租借手续。

  第四条 交易所办理黄金、铂金等实物租借过户手续,采用电子化登记形式。交易所提供电子化租借货权转移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五条 会员及代理客户通过系统提出租借货权转移申请时,双方应按申请界面格式内容正确填写。

  第六条 租借双方申请经交易所交割储运部申核批准后,交易所对申请成功双方办理实物货权转移,即实物由出借方货权账户下转移至借入方实物货权账户下。

  第七条 办理租借货权转移当事人双方应向交易所交纳一定比例的货权转移费用,交易所凭申办方交纳的货权转移费用单据,办理申核批准手续。

  第八条 货权转移费用标准为6元/公斤。

  第九条 租借申请双方不按交易所规定操作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承担。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交易所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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